贵阳小河案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7-09-14 17:04:00 来源: 十三分网
贵阳小河案司法解释
一、长江三叠浪
小河案意义,这是继北海案,常熟案之后的集大成者,如果说,北海案是发轫,是第一次有一定规模民间律师,基于道义和对法律的渴望,走在一起,抱团取暖,对付苏联式公检法案件流水线机器的大战风车,常熟案是以同类型但更年青派的第二次死磕,那么小河案,或许是第三次规模最大的决战,无论从民间律师这个层次,还是庙堂的司法,几乎都是最高级别的对话。
北海案是以杨金柱、杨学林、伍雷等老面孔的第一次亮相,常熟案是一帮年轻律师为主的第二次集结冲锋。小河案,结合了前二次的骨干,并加入了其他社会上的闲散律师,包括没有参加前二次的死磕的律师,包括大牌的陈有西,专业的张培鸿,兼职律师何兵,也包括在下。
自北海开始,我国的司法,是按照自己的模式,几十年不变地在转动,公检法流水线作业,政法委作为党的代表,带领三兄弟集体作业,各有分工,互相配合。至于制约嘛,多在老大哥的协调,酒桌,甚至互相调动中化为乌有。至于律师,可以挑些小毛病,也可以在检方提供的证据基础上,提无罪意见,除非检方摆大乌龙,一般来说,这种辩护的效果是很徒劳的。因为,检方的证据,往往能自圆其说,如果不否定检方的证据,也就无法说服法官。而我们的法官,光存疑是不行的,而且,绝大多数的案件,都有口供,法官的一般思路是既然你自己都认了,还有什么?这样的思路一直要到法官自己进去,才会体会到,刑讯逼供的威力。
二、游戏规则改变
法律规则
北海、常熟、小河案,都是在赵作海案之后,最高法、最高检制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为了减少刑讯逼供。但这些纸上的法律,基本上是在躺着睡觉。因为,非法证据排除,是在审判公安、检察。是否有刑讯逼供,警察要出庭,要出示审讯录像,对我朝的警察来说,是一种翻天覆地的革命。平时是他们询问别人,这是是轮到他被律师询问,甚至被被告人询问。平时高高在上的检方,因为法律上负有证明自己的证据是合法的,没有对被告人刑讯的举证责任,而地位变为被告。同时,由于死刑证据规则,按照最高法的批文,变成其他案件可以参照,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变为非常具体细致,导致法院也必须遵照自己的规则一旦违法,他们会遇到新的对手:死磕律师。
律师的江湖和新武器
中国和美国律师制度比较大的区别是,中国的律师是可以跨省执业的,由于本地律师往往受制于本地的司法局,以及本地的司法环境,以后还要在这里生活工作,往往会留有余地,甚至不敢真辨。外地律师来,天大的本事,也只能在法庭上说,即便法庭发生了天大的事情,如果没有媒体报道出来,又有多少人知道,法院可以限制旁听,安排小法庭,发旁听证,安排自己人占座位等千奇百怪的手段,来控制传播。毕竟是我的地盘我做主。但这一切,被网络改变了。
社交网络平台改变的第一个是,社交网络造就了一批有一定知名度的外地律师,法院日渐会遇到外地律师;第二是,这些外地律师之间互相联络增多,也很方便,互相开始了解对方的事迹,打法,有一定的信任度,虽然还会在共同作战中磨合;第三,这些外地律师,手里多了一个新武器,就是微博,这些微博,一方面让他们自己有了自己的小报,另一方面,也让记者们,比较容易找到自己感兴趣的案件,从而选择去某个法庭报道案件。法院会面对正规军,他们通常的做法是,大案件通过宣传部门搞定记者,中案子去公关,小案子听天由命或者不让记者进法庭。但记者也有自己的微博,这种多个记者,加律师的微博,结合起来的力量,有时候也非常巨大,因为,很多领导人也在看微博,案子实在太不像话,引发舆情,他们也会出手干预,这种干预,就是所谓舆论、领导、司法的三角恋爱。
唱红打黑和公法时代
经过三十年的经济发展,人们埋头挣钱,蛋糕有大有小,有穷有富,重庆歌正红,北京接班忙。人们已经开始抬起头,关注社会,也关注自己的前途。因为重庆领导人提出的分蛋糕,实际上和每个人有关,因为意味着,政府可以通过税收等其他途径来把你的蛋糕切去部分,是否分配给别人就很难说了。如果说,北海案就是一个普通刑事案子,我们可以看到普通人和律师都容易被冤枉,那么,小河案,就是亿万富翁在公权力之下,也是砧板上的鱼肉。我们在小河案看到,案子未结,财产已经被没收,富豪们的车子已经由警察在驾驶。贵阳去学重庆打黑,他们当然学了王立军的黑吃黑。打黑支队的队长对黎家索贿300万,因为更高的官员介入而落马。
我国以前的法律,多为经济建设服务,但是,现在发现,对人身安全和财产保护的法律很非常疏漏的。这一切,对公权力机构来说,往往缺乏动力去改善,和政改一样,即经济建设的法律完善,是双赢的,可以吸引外资,政府也博得一个投资环境好的名声,但往往和自己的权力无关,因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往往是百姓和百姓。但,刑法、行政法,都是调整政府和百姓之间,公权小一寸,民权进一寸。我们希望的平衡点是法治政府,这个目标和政治改革有关,远远未达到。
公法时代的开始,就是以李庄案为起点,以前重庆打黑,虽然有些透露,但关注的人不多。等到李庄案,百姓开始关注。为什么一个律师也会这么容易被陷害,判刑?而且,李庄案由于玩家都极具个性,一波三折,一季未完,二季开始,不但是对重庆主政者的狙击,也让百姓看到公法的疏漏和重要性。之后薄王案发,重庆的井喷,让越来越多的人看到苏联司法的弊端。
刑事诉讼不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接下来的公法时代的重头戏在宪政。犹如我对一宪法教授说,私法教授的大时代过去了,这十年,是公法时代,宪法和刑诉法,行政法教授的时代来了,但未必是春天。社会发展需要宪政,但是,总有即得利益者不想要自己的权力被约束。宪法学教授被喝茶,跟踪也是寻常事。记得民国时,这些热闹的教授,如罗隆基等多位宪法学者。小河案走入现场的两个教授,童之伟是宪法学教授,今年社宪派主将,何兵教授是行政法教授。
外面的世界在变化,但是,我国的刑事法庭流水线依然没改变。北海,常熟,都上演了当中世纪遇到了现代。最后北海的结果一直拖到小河之后,常熟结果是明显妥协了。公权力的流水线明显遭遇了滑铁卢,不能说是律师有多厉害,只是,外面的冰川融化了,小河涨水了!
三、官方:朝廷和地方
贵州的法院系统,应该是基本没有注意到北海和常熟,一般看来,律师能起什么风浪,什么样的律师没见过?但是,这次来的律师,确实比较不一样,他们坚持法律的死磕,确实很"凶猛",坚决,前赴后继,一个律师被驱逐,第二个,第三个,第四个,小河法庭这部战车始终以其惯性压倒一个又一个。问题是,这种权力不是非常自信,毕竟法律条文是明文规定在那里的,舆论汹汹,千夫所指,基于自己地盘的事情越闹越大,上面也挂不住了,于是,在迟夙生律师晕倒的时候,朝廷的压力也到达顶点,他们仍想推行下去,在法律模糊的领域,最后律师也用了一个法律手段,这烈火战车,终于停下来了。
再回首已是百年身。重新开庭时,已经是6、7月份。来小河的律师,也已经增加了。我顶替迟大姐上庭。而在小河法庭的远程指挥部里,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的中层。他们各管一块,公检法刘关张三结义,司法部地位最尴尬,因为他们要管的是刘关张的对手。因此,开始时,贵州司法局的人进法庭要证件,而其他公检法人员不需要,引发了司法厅官员的反弹。其他公检法的最高层或许是指挥,(事实上或许也未必),但对律师,很难指挥得动,除非有法律依据。这样的事情在我身上发生了几次。
因此,每天开庭过程中,开庭完后,指挥部研究对策,部分是对律师,部分也是考虑自己的面子。但是,作为流水线的烈火战车,对律师的态度,更多的,还是敌视。不断传出要对律师动手。其中包括对杨金柱,以及我文章中引用了一句“天街踏尽公卿骨”。后来开庭期间,来检查我的时钟,银光笔,以为是窃听设备,准备查实对我拘留。并不是我在法庭上如何违法了,更多的是要杀杀律师的威风。
后来朝廷有官员传话说,他们也指挥不了地方的政法委,因为朝廷和地方之间确实有权力划分,这话,我有点相信。这次开庭,最后的火引向了贵州的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省委常委崔亚东(现在崔是上海高级法院院长)。上面对我直接说,不能说出该书记名字,遭到拒绝。但是,仍不影响崔的仕途,可见,朝廷和地方,也是有权力分工的。这个在后面再说。
四、人物谱
迟夙生律师:人物谱的主角很多,但恕我顾直接,第一阶段最重要的人是迟夙生律师。迟律师在北海案时,就和陈有西一起去北海现场声援。小河案就亲身参战,她的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以及刚猛的作风,令人感佩。虽然小河法院的法官对我们说起迟律师的缺点,一大堆,但是,我们不是找圣人,关键是看大节,每个律师、法官、检察官,在法庭上多少可能会有些言语过激的,因为这是一个互相指责升级的过程,当法官也成为争执的一方,事实上是没有裁判者了。小河案是典型的法院被流水线顶在第一线,成为和律师对阵的一方,第一个问题就是管辖问题。后来最高法在新刑诉法司法解释时,就把小河案这种,贵阳中级法院审理,被高级法院发回重审,中级法院索性把案子交给小河法院,自己二审的违法做法,在司法解释中予以规定。(最高法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1条)。这充分可以反正,在当时,小河法院管辖黎庆洪案是违法的,律师抗争前赴后继,被赶出法庭,原因是法院无理。
杨金柱律师:第二阶段的重要人物比较多,但陈和杨,各自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我不希望本文引发争议,故挑好的说。
杨金柱是在小河法庭坚持最久的人之一,杨,周泽,朱明勇、青石律师(张磊),不要小看,三十几天除中间出去一趟,其他时间都顶在法庭,是多么不容易的一件事,意味着,你把其他的时期都抛弃了,只死磕这一案,对任何一个律师来说,都是不可想象的时期。上面几个人都做到了。我是深深地佩服。杨金柱的重要作用,不仅仅是这里,他是先锋加上主心骨,他在,我们坐在后面的律师就轻松。因为,无论如何,打跑的也是他,挨枪的也是他,我们都是打扫战场的份。这种宛如湘军中的刘松山这样的人物。
只有杨金柱上厕所的时间,我才找了一个机会举证,把上面有大脑壳名字,以及如何黑打的侦查终结报告出示作为证据,引发了一次法庭的笑话,居然法庭自己认定了该份报告是国家机密。制作机关(公安局)没定密,保密局没定密,全部给律师看,居然变成国家机密了。法庭后来给每一个辩护人一个通知,上面都没有名字和公章,说这是机密,不让出示。杨金柱在法庭上说了句粗话(这个以后要改),说我才不管上面XX国家机密,晚上就给他上网。他晚上是把这玩意儿上网了,大脑壳名字就传上了网络,青石律师第二天发微博说,中国律师,只佩服杨金柱一人。我丝毫没嫉妒,杨DESERVE。真是拿自己的自由换来的。
因为虽然法庭的命令是丝毫没法律依据的,但一旦穿上了法庭的外套,就变成了形式上合法。人家要搞他,也有由头。类似就是审判长违法的命令,律师是否应该接受的问题。很难简单回复。
司法部官员找我和杨,要我撤回所举的侦查终结报告,要杨不在网上公布。我说此乱命,不从。杨金柱的说法是,我只听法律的。部里调来了上海司法局的人。我理解司法部也有难处,但上海司法局,基本上还是比较理性和依法的,没说任何过头的话。(我深表感激)。
陈有西律师:我没亲身参与之前,我一直对周泽说,要和老陈多商量,多借重有西。有西的意义,除在法庭上,更多地在道义上。毕竟,李庄案之后,他是一个朝野关注的标志性人物,他肯参与,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虽然在细节上有些分歧,现在想起来,当时的有些不快,也是我的不是。你想,他也算一个义工,花了时间精力来做工,挺不容易。我对人苛责太多,眼里容不下沙子,为个别言论,引发些争议,这点确实是胸怀的问题。另外和在战场上那种气场可能也有关,所谓杀红了眼。你说周泽为什么最后在法庭开庭完毕大哭,就是那种气场。你被压抑太久了,记者被驱散,只剩微博,法庭上旁听是他们安排的人,法庭上蛮横无理。我们这种从无在体制内历练,受不了这种,说难听点,当时就认为到底谁是黑社会??旁观者清,当局者迷,我从旁观者到当局者之后,难免带了戾气和偏激。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信也!
青石律师:青石律师是后起之秀,其每天上万字的《贵阳记》实际上起了极大的作用,没有这种完整记录庭审的文字,光靠微博的碎片,小河案的效果要打折很多。青石一个年轻人,能沉毅、坚韧,我这个中年人是自愧不如的。当然,贵阳记是他的顶峰,后来他的激情也被耗尽,之后的几个案件记录,虽然仍精彩,但无法重现贵阳记的高峰。我想想,贵阳记以后能出版的话,能进入图书馆馆藏,还能赚些小钱。
沈忱律师(代表许多贵阳本地律师):沈忱律师是贵阳本土律师中最优秀的代表。本来是指定来做形式辩护的,但是,最终却非常精彩、敬业地做出辩护。外地律师和本地律师的联合,律师的团结,其实是非常重要的。沈律师的质证水平非常高,语言表达也非常简洁清楚。完全可以说,贵阳高水平的律师和北京、上海毫无差别。贵阳一个老律师,受不了法庭的气,最后对当事人说,我对不起你,我想你辞退我。光有外地律师,不接当地地气。
何兵教授:作为学者,走到法庭,参与庭审,非常不容易。和常熟案中易延友教授一样,是很不容易的。学者往往习惯于在网上,道义上支援,这也很珍贵,但能花时间,参与庭审,亲身经历庭审,非常珍贵。何兵老师在法庭上经常说的一句话是,如果有陪审团,你看这案子还能审下去?我说是的。问题是,党肯吗?
社会上捐钱、呐喊的人,这恐怕才是主力,因为后期没有正规媒体报道,没有这些声音,再厉害的律师,也没用。(前期感谢刘长,张国栋等记者)。
黄敏法官:我想给法官留点余地。她就是一个能力有限的基层法官。开始时,法院想想,律师有什么大不了的,后来下不来台之后,也只能让她硬撑。重新开庭的三个条件之一就是,黄敏不换,小河法院不换,第三个大概就是黑社会必须定。官家死要面子活受罪。黄敏根本驾驭不了庭审,连说“法官有权在法庭上说贵州方言”都说得出来。
最高指挥部给她出的主意是,她的电脑上,不时地冒出指示。我们一会儿听黄审判长在讲口语,看下电脑之后,马上切换成书面语言。律师是没有网络的,法官和检察官,需要听指挥部的命令和建议,都有网线。黄敏法官是中国许多普通法官的一个,普通得不能再普通,我不知道她是否会内疚,我想不会,我国法院的内部洗脑很厉害,很少有人能避免。譬如现在很多体制内人在传播的什么,“少说国家坏话,多传播正能量“的傻逼贴。
汉德法官:很多人认为,这是我和汉德有私情。其实,汉德是当时横空出世的,很多人以为是何帆的马甲。汉德当时的立场是,中间偏左(你可以看王志安喜欢她的原因了),我自己的定位是中间偏右。(这只是我的观点)。但是,法院希望她是无条件支持法院,汉德当时没这么做,还是帮律师说了些话的。这种话,在对方的阵营说出来,是难能可贵的。不过,目前最高法院可以欣慰的时,汉德已经历练出来了,从小荷尖尖变成盛开的蓝色妖姬了,(而我从大V,变转世党了,就一年时间!世事如梦),而法院系统也有@倾城等一大批法官微博用户。他们除了卖萌,完全可以形成航母战斗群,如果律师犯了昏招,也会被批死的。这是好事,再也不只是,律师在微博上绝对优势,话语权的部分转移,正如法庭上的话语权的绝对优势,也在部分转移。这就是规则改变了。
(顺便说下@老杀在线,老杀如果在,汉德现在的地位还会受挑战,现在,基本上是体制内无对手了。老杀的法条也是精熟的,说明中南政法不乏人才。印象中,老杀是两头通杀的。骂律师比较多些。不管他如何偏激,我都很怀念他。社会需要反对的声音。)
指挥部的那些大人们
最终,他们集体决定了案件的结果。对他们来说,释放了那么多人,已经很不容易了。但是,以法律为准绳的话,他们是涉嫌犯罪了。虽然这话严重了一点,但是,你去看法条,使明知无罪的人受到追诉,就是涉嫌犯罪。但是,他们有一个很大的挡箭牌,集体意志。谁都会说自己没责任,说是地方党委的意志,地方说是中央的意思。反正没档案。黎庆洪这样的案子,多去了,你能追究谁?我相信,他们的内部必然也有争论,温和些的就是有西说的体制内健康力量。是否健康,看标准,如同意把不是黑社会定为黑社会的,不算;如以枪口抬高一寸,是的。
严格意义上说,他们和黄敏,有多少区别?黄敏是能力不足,而他们是道义不足。威权政治的最大问题,就是认为他们不能输,一旦输了,就无法吓阻民众。这和他们的心态有关。其实,如果说要转型,必须要做真,如戈尔巴乔夫的公开。个人,民众才可能和你对话,你整天装神弄鬼,以为民众怕你,是有人怕你,更多的人嘲笑你。看轻你,最后XXX。
周泽律师:你可能会问,怎么少了周泽。你大概忘了,我们都是为他打工的。周泽是厚道人,所以才能凝聚人心。古人说,天命有常,唯有德者居之。周泽该案投入很深,在我们举证的侦查终结报告中,有明确指向周泽,并说他涉嫌违法。抓他其实就是一念之差,因为李庄,救了周泽。他应该感谢王立军和李庄。另外一个值得一提的是黎庆洪的老父亲,他的道德感召力,我认为会令有良心的人内疚,真是一个善人,无辜受牵连。如果说黎庆洪还有点显摆,他父亲真是完全无辜,就如黎庆洪的弟弟所说,因为他姓黎。(黎猛也是无辜受牵连,坐了几年牢,后天结婚,祝福黎猛,一个安静温和的年青人)。有人说,有钱真不是好事,那你看北海案,都穷得叮当响,还不是一样被冤枉。不受制约的权力,他不管你是谁,没有规则,是他的规则。
五、两高:改变规则
说实话,最高法院等来小河观察的大人们,最后把小河案中法庭出现的问题,全部用司法解释的名义,把所谓的漏洞堵上。他们的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方便法庭。譬如,刑诉法规定至迟三天之前送达开庭通知书给律师。
小河案开庭时,其他所有的律师都接受了电话通知,我不同意,要求严格依法执行,我要的是一个尊重。结果,小河法院打飞机的去全国各地送达。来上海送达,我之前明确告知他们不用来,因为计算到达已经是晚上,我已经下班了,不接通知。但是,他们明知不不符刑诉法规定了,还是继续开。最高法院制定新司法解释时,就直接规定了电话短信都可以。以后你以为诈骗短信说,法院有传票,可能是真的哦!书面邮寄的话,其实,很多法官会给律师一个电话,这样3天加上途中时间,律师的准备时间一般会在5天左右,而短信,往往就只有3天。
接下来,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就规定了律师开庭不能发微博。(这个事情,是小河案争议最大的事情之一)。前面讲了司法解释中把小河案的管辖合法化。再来讲更重要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改变。
我估计在任何法院,都会重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前美国也存在大量的刑讯逼供,后来又了米兰达规则,不强迫自证其罪。赵作海案后,官方压力大,在康师傅的领导下,制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死刑证据规则,结果,这些规则本身确实是很大的进步。但是,规则制定之后,我们在各地法院都发现,很多法官根本就没看过这个司法解释,原因是本地很少有律师敢提出,启动这个程序,因为会得罪检察院加法院。我的第一次被赶出法庭,就是因为在湖州,要求启动,法官根本就没用过这程序,赶出我之后,第二次开庭,还是要启动这个程序。因此这个程序很关键。
北海案件时,警察都出庭了,貌似也提供了录像,因为原来的司法解释规定是:法庭对被告人庭前的供述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在场的第三人或其他人出庭,如仍不能排除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
请注意是应当。而小河案之后刑诉法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公诉人可以有针对性地播放录像。
你可以看出,这个问题上,法律是退步了。北海案,警察出庭被问得很难受,到了小河案,警察就不出庭了,没有非常大的压力,一般也见不到警察出庭。这次福建念斌案,警察出庭,让非常多的书面证据出现了颠覆,全程录像拷贝给律师之后,通过仔细的文字比对,和警察出庭作证结合,发现了最关键的第一次认罪录像中间空缺一个多小时。如果警察不出庭,如果录像不是全部,只是点播,如果不肯拷贝录像给律师,这漏洞,如何找得出?人就被冤枉,杀掉了。
关于闹庭的对策,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第250条,规定了诉讼参与人,实际上往往多指律师,违反法庭秩序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伍雷在北海另外一个案子、在东北的一个案子,就是使用了这法院的新式武器,把律师架出法庭的。就是回答了前面一个问题,不管法院如何违法,但是,律师不能不听法庭命令。不然就可以架出法庭。极端一点,哪怕审判长违反程序得一塌糊涂,你律师还必须顺着法庭往下审理,不然架出法庭。事后申诉,庭都开完了。中国法官最重要的事情是,把庭开完,然后请示汇报,和自己无关了。我可能是站在律师的角度看问题了,希望多听听刑事法官的观点。
最高法虽然制定了对自己有利的规则,但是我们发现,把律师架出法庭依然解决不了问题。这在北海,导致律师绝食,在东北最后把赶出去的律师又转回来了。这好比,整个司法应该是公平的规则,你单方既制定规则,又执行规则,对自己很有利,但是,在你的地盘你玩很HING,但是,你要想想,公众还有眼睛和嘴巴,司法机关的规则或者执行规则严重不合理,会严重损害自己威信的。
六、经验和教训:规则和人文
两个审判
严格意义上,小河案是两个审判,一个是法庭内的审理,一个公民围观或者陪审团。这个陪审团概念不是西方意义上,实际上还是公共舆论。所以,我在上文也特意提及汉德法官,陈有西,没有提及的其他很多法律人,包括谢佑平教授,张千帆教授,贺卫方、童之伟教授等这都是很重要的。法庭内的审判中出现的很多瑕疵,会被曝光在公众舆论之下,这么多的法律人对程序来进行再次复查,往往是会导致法院的难堪,毕竟法院依靠的是软实力,而不是靠硬来。如果法院有威信上访就会减少,一旦法院没有威信,那么不管判得多么公平,都认为有猫腻。说实话,我们的法院,除沿海地区的一些法院,尤其在民商事审判方面还有些威信,整体来说,都已经失去了一般应有的威严。靠法警,只能是极端情况下。我一直记得上海高院的一个副院长说,公权力要谦抑,有这个概念就非常好。(尽管最近上海高院貌似有法官出事,就我自己了解的知识产权审判而已,上海中高院都非常专业,判决也很靠谱)。
作为小河法院,其内部法官也一再说,我们其实不想审,是上面压下了的政治人物。这就是法院的悲哀。因为他们不独立。上级法院,政府、党委、纪委,哪个不比法院狠?最终法院顶在前面,明知自己不合法,也得上。最后惨败的是法律。斯文扫地!
小河案最后的结局是政治性的,虽然法律的分量比原来多了不少,最终依然是妥协,从定罪的角度,政治的三个底线守住了(黄敏不换,小河不换,黑社会成立),但所谓依法治国的面子,被这些官员撕碎了,让人看到底裤。
律师间的磨合
昨天有朋友批评说,对律师界进行了褒扬,对法官、检察官都进行了批评。诚然,对于这些人物谱,于律师而言,我基本都了解。但,司法内部如何运作,他们如何争论,我不清楚,从结果上来说,法律有一定的分量,或者是有人坚守了,但我不知道。
律师之间的争论,也是逐渐磨合的过程,北海案时,老杨显然没有进入状态,但小河案就很提高很快,多数人都佩服他。说实话,文无第一,律师界绝对是“自由主义”者占多数,而且个性突出,因为都是散养的,有一说一,谁也别装逼,你做好了,别人竖大拇指,你装逼了,人说你被雷劈。这些“自由的坏人”的磨合,绝对是一个痛苦的过程。我们需要更容忍。
小河案聚合了律师江湖上最自由,最不容忍的一批人,他们慢慢学会互相学习,接受互相批评,杨大侠最后也锋芒收敛不少,这是好事。年青律师也看到了前辈的优缺点,从而有所进益。至于说有没有律师党或者法律党,目前来说是扣帽子,无非是一个个自力更生的个体,有案聚合,无案各自在家。谁都知道我国不允许组党,连开会都敏感。
小河案是一批专业律师的业余精神。他们都受到了道德感召,自带干粮,去帮助黎庆洪案等五十几个不相识的人。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这种江湖道义,如果在法律规范之内,完全是一个公民社会应有的责任。徐贲教授说,政治是少部分人的职业,但必须是每个现代公民的副业。我们律师从事的是法律,法律本身就是政治的核心,面对乱判,有力的出力,有声的出声,社会才不会沉沦。
“在这世纪的风雨中,等待阳光原是一种虐待。饮清醒的岁月,更需要自制,我们不禁要问,“这暂时的风雨,会笼罩我们忍受的一生?”;在雨中,我们诅咒左脚,安慰右脚。俯视现实的泥沼,仰望空中的幻境”。(台湾,夏菁)。如果你想要阳光,你就自己做光,照耀此土,脚踏泥沼,清理泥沼。无论是左的人,还是右的人,理念分歧不可怕,关键是必须有游戏规则,不能突破规则。游戏规则必须公平,不然最后规则一定会被打破。法律必须合理,自己制定规则,自己玩游戏是一种暴政。最高法、最高检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制定规则是一种不合理、不符合自然法的权力。你们手里握有这个利器,但必须认识到,它是双刃剑,如果你伤害了公平,总有一天,你会被审判。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
游戏规则在改变,公众舆论已经发出了他(她)的声音,他们知道了自己的力量和权利,将再也不会沉默下去。小河案,是继李庄案之后的公法时代的又一起标志性案例。它宣告了游戏规则的逐渐改变。不光是刑事,吴虹飞案等以后的案件,将会涉及到宪法的案件。我们将尽力在现有不完善的规则下,要求执法者按照自己制定的游戏规则玩游戏,并逐渐改善这些游戏规则,而相对公正的游戏规则就是宪政。
公法时代,也就是宪政的时代。有人说是末法时代,哪有末法,无非触底反弹,人类的生活还将继续,不光你喜不喜欢,公权力受制约、私权利受保护的宪政,都将是这个时代的最流行的游戏规则,这个规则的核心是自由和公正!只要付出,你,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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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小河案司法解释
来自:Xbdls.com 作者:中国法律 点击率:1356 | 2016-05-13 11:38:25 字体:【 】审理断续进行了43天的贵阳"贵州打黑第一大案"黎庆洪案今日宣判。被指控为组织领导黑社会的第二被告黎崇刚被判决无罪释放。第一被告、黎崇刚的儿子黎庆洪被判决四项罪成立,处刑从发回重审前的19年改判为15年;第
三被告、他的小儿子黎猛,被判两项罪名成立,处刑5年半。其他54名被告有的被判有罪,有的判处已经关押的期限以下有期徒刑,有的判处了缓刑,有的判处无罪。由于黎家主要财产是黎崇刚创业形成,原发回重审前的没收
追缴黎家全部涉黑财产的判决也被否定,对第一被告部分财产作了判决追缴。
本案全部被告的88名律师都是作无罪辩护的。被判处有罪的被告和辩护律师都不服判决,将依法上诉。
黎崇刚已经被贵阳市公安局错案关押3年4个月零10天。他2009年3月3日被以涉嫌"偷税罪",由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8日批捕。以贵阳市公安局刑侦副支队长潘立新等为首的腐败警察,采取无用生有、人为嫁接、刑讯
逼供、逼取口供等恶劣方法,硬要黎崇刚父子承认组织领导黑社会活动,编出了"贵州打黑第一大案"。"偷税罪"最后查明根本不成立,检察院没法起诉。但黎崇刚随即被转为"涉黑罪"继续侦查,直到本次庭审中,由律师一再申
请,于7月13日由法庭决定被取保释放。
2010年2月,本案原审开庭,公安检察机关以32个罪名起诉了17人,将黎家父子定为涉黑犯罪。原辩护律师对黎家父子三人作的都是无罪辩护。3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黎崇刚被作为17个"黑社会案"的最后一个被告,
以"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个罪名,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黎案全体被告上诉贵州省高院。二审律师对黎家父子3人仍然是作的无罪辩护。
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发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8月1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后,退回贵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贵州省公安厅为此成立"71专案组",未经立案,代行贵阳市公安局的侦查职能。办案中陷入了"无案造案、逼出口供定案",随心所欲、人为编造的状态。将高院发回重审的原审只有17个被告、32罪名的案件,再将所有向律师
作证过的公司人员,相关知情人员,家属,再追加逮捕了50人,追加被告到67人,罪名仍然是原审的32个,把很多的无辜的涉及者都收监关押。
黎崇刚从原审17人中的最后一名被告,提升到67人中的第二位"组织领导黑社会的主犯";将原发回重审的2个罪名,再增加了"组织领导黑社会、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重大劳动安全
事故罪"等7个新罪名,把他罗织成一个犯有9种罪的"黑社会首要分子"。
案件被交办到小河区检察院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去掉了6个罪名,加上2个新罪名"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以"组织领导黑社会、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5个罪名,写进《起诉书》
提起公诉。犯罪地位仍然延用了公安局的排第二位的意见。
由此,加上侦查时的"偷税罪",黎崇刚共被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报告》罗织过10个罪名,其中有6个,是这一次高级法院发回重审后,"71专案组"侦查、检察再起诉加进去的,完全是牵强附会的随心所欲的罗织。办案机关不是
根据客观事实和证据,认真查明有罪非罪,有罪则捕、无罪则放,而是逼取口供,编造情节,报复执法。
检察机关对全案审查后,去除了10名嫌疑人,对67人起诉了57人,比发回重审的17人,仍然是增加了40人。把一个根本没有参加任何组织、领导活动,也没有任何犯罪情节的黎崇刚,违背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人为拨高定
性,恶意报复,居然排到"组织领导黑社会"第二位,成了他儿子的副手来指控。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两次退查,适当地把住了法律关,去除了公安机关错误认定的10个罪名中的5个;在审理一个多月后,查明事实和证据基础上,又当庭在公诉意见中撤回了4个罪名的指控,只起诉了1个非法采矿
罪。从10罪到1罪,可见本案侦查机关违法办案、滥用国家《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侦查权,造成了怎样严重恶劣的后果。
小河法院经过40多天的审理,最后判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推翻了检察机关的最后一项指控,黎崇刚被判决无罪释放。
由于黎崇刚是57人全案中的"黑社会首犯"第二被告,是黎家企业"黑社会基地"指控的基础支柱,黎崇刚的无罪判决,证明了本案全案定黑的虚假性,动摇了全案的指控体系和事实证据体系,为二审上诉改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贵阳小河案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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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刑事部
贵州小河案无疑是刑辩史上的标志性战役,为让大家对此案有多方面的了解,我们决定为大家推送为期一周的小河案系列文章,感谢您的关注。
作者 | 许 丹
文章原名 | “黎庆洪案”全程寻踪
【作者按】为完成《“黎庆洪案”全纪实》,故对此案全程寻踪。希望参与此案的律师补充指正,特此感谢各位律师,并向小河案的所有律师致敬!
发回重审(2008.9—2010.8)
1、其人
黎庆洪,男,1974年2月出生。原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原贵阳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贵州省第十届政协委员。
2、背景
【官方版】2008年,贵阳警方通过调查,确认贵阳的“花梨帮”涉黑,并确认黎庆洪是黑帮“花梨帮”头领。随后,贵阳警方对“花梨帮”实施毁灭性打击。
【民间版】中共贵阳市委书记李军与原贵州省政协主席黄瑶不和,而黎庆洪是贵州省政协委员,又与黄瑶是老乡,李军想从黎庆洪身上,找黄瑶的问题。
3、抓捕黎庆洪
2008年9月10日,贵州省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黎庆洪因涉嫌赌博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08年10月10日被执行逮捕。
4、认定罪名
2010年3月25日,贵阳市中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黎庆洪案,认定黎庆洪五项罪名成立。(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赌博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采矿罪),判处黎庆洪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30万元。
5、周泽接受委托
2010年4月,周泽接受黎庆洪的妻子叶萍委托,担任黎庆洪的二审辩护人。之前,家属也曾找过周泽,但因为对当地尚抱有希望,故聘请了当地律师,一审过后,家属绝望,再次聘请周泽。
6、无罪辩护
周泽调查取证和研究后,认为黎庆洪根本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被指控的其他各项犯罪,也是均不能成立,遂决定为其作无罪辩护,并向二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近5万字的辩护词。
7、朱明勇调查此案
5月30日,朱明勇律师经翻山越岭探访“花梨帮”真相后,发表《神奇的贵州 蹊跷的“黑帮”》。
8、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高级法院裁定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贵阳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
重新立案(2010.8——2012.1)
9、补充侦查
2010年8月10日,贵阳市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2010年8月16日,贵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准许贵阳市检察院撤回起诉;贵阳市检察院撤诉后退回贵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10、抓捕亲属及证人
“重新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抓捕了接受过周泽调查的多位证人,还抓了委托委托周泽辩护的黎妻叶萍。甚至连平时与黎庆洪一起打过麻将不少人,也被作为黎庆洪的同案犯予以抓捕。
11、全面查抄财产
“重新侦查”期间,公安机关还查抄与黎庆洪有关的一些人的合法财产,甚至他人行使合法债权由黎庆洪家偿还的钱款,也被公安机关追缴;对黎庆洪家的财产更是全面予以查抄。
12、阻止律师会见
在“重新侦查”期间,周泽近10次前往看守所要求会见黎庆洪,并多次找办案人员交涉,找贵州省公安厅“打黑办”交涉,却在近一年的时间内未能获准会见黎庆洪。在整个侦查期间,黎庆洪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完全被办案机关剥夺。
13、指定小河管辖
贵阳市公安局重新侦查后,将新的案件移送至贵阳市检察院;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新的案件后,重新起诉至贵阳市中级法院;贵阳市中级法院指定将新的案件移送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审理。
14、寻求同行支援
9月初,周泽从法官处了解到本案被起诉的人上升到57名,面对新情形感到势单力孤。9月3日,周泽在博客上发出《寻求律师同行支援书》,并拿出自己之前的全部律师费,作为同行的差旅费。
15、48小时响应
9月5日,周泽在博客发文《响应周泽求助,众多律师表示愿意参与黎庆洪案辩护》,表示:“已有北京、广东(含深圳)、重庆、四川、湖南、湖北省、广西、山东、河南、江苏、浙江、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贵州等省(市、区)的数十名律师,通过博客留言、纸条、微博私信、手机短信等方式,与我联系,表示愿意担任辩护人出庭辩护,或协助出庭辩护人完成本案的辩护工作。其中包括杨金柱、迟夙生、杨学林、朱明勇、刘洋、纪佃澎等资深刑辩律师。”
16、律师困惑愤懑
9月7日,周泽发文《我要不要宣告不再做刑案辩护?》,坦言因代理的宁夏涉黑“禹继红案”被判有罪十年,在“黎庆洪案”之前,对中国的司法,感到无语。
17、看得见的非正义
10月30日周泽在博客发表《致贵州省政法机关各位大佬的公开信》直指:“贵州高院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诉。现其又被罗织更多罪名,增加几十名共同被告,重新起诉。一审却降到了基层法院。这是看得见的非正义!”
18、王兴律师质疑管辖权
2011年11月19日,王兴律师博客发文《对贵阳黎庆洪等涉黑案的管辖权异议书》,直接致信贵阳小河区人民法院,质疑“黎庆洪案”管辖权。
19、辩护律师阵容强大
11月24日周泽发文《“黎庆洪案”惊现史上最强大辩护律师阵容》公布:迟夙生、陈有西、杨金柱、杨学林、朱明勇等众多知名刑辩律师将同台激辩“贵州打黑第一案”。
20、斯伟江律师支援
两天后,11月26日,周泽再次发文《斯伟江将参与,“黎庆洪案”辩护阵容更豪华了》并欣喜告之大家“目前,通过手机短信、电话及微博私信、博客纸条等方式,与周泽律师联系,表示愿意免费参与贵阳“黎庆洪被涉黑案”的辩护律师已达200人左右。”
21、会见当事人
11月30日,周泽、朱明勇和杨学林律师,一同到贵州,分别会见了各自的当事人黎庆洪、黎崇刚和蒙祖玖。经会见,听取当事人对被指控犯罪的辩解,三名辩护人均决定在开庭时为各自当事人作无罪辩护。
22、有惊无险
12月7日,周泽发博《#黎庆洪案#让我险些沦为“李庄第二” 》贵州#黎庆洪案#阅卷,阅得我心惊肉跳:卷内竟然有我收了被告人家属500万元律师费及找人“做伪证”的“证据”!差点成“李庄第二”了!要真做了“李庄第二”,没法参与“北海案”辩护,也没法参与黎庆洪案第二季辩护,可遗憾大了。感谢贵州警方成全。
23、段万金发表《贵阳行》
12月14日段万金律师发博客《“黎庆洪案”贵阳行》直言:“当我拿到起诉书的时候,我才真正感觉到这个案子的严重问题,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大多数都是一些与犯罪无关的子虚乌有的东西,仅仅凭检察院的起诉书,就可以基本断定,大多数指控都是不能成立的。”
24、预告开庭
12月29日,周泽发博客预告《“黎庆洪案”下月9日开庭,史上最强大辩护律师团将现贵阳》。
25、关于律师袍
2012年1月3日,周泽发博客说就是否传律师袍的问题,发生重大分歧。陈有西律师提议穿律师袍,周泽不以为然说:“北海案开庭第一天上午,大家也穿了袍,结果下午全脱了。在贵阳还要穿吗?穿上还脱吗?各位老师怎么看?”陈有西律师则认为:“这袍虽说不好看,但是能够体现一种群体归属感,法院、控方都是统一服装,只有律师是百花争艳,在法庭视觉上就象乌合之众。既然这个律协还是我们中国唯一的律师组合,我们每年也在交费,对其决议和通知还是要尊重。有的地方法院和律协已经联合通知,律师上庭应当穿律师袍。”
26、律师的选择
1月3日,周泽再次发文《“黎庆洪案”:陪贵州司法裸奔,还是做个诚实的孩子》问同行说:“参与本案辩护的律师正面临艰难的选择:是继续配合着贵州司法一路裸奔?还是只做那个喊出皇帝没穿衣服的孩子?”
27、周泽公开披露案子背景
1月3日下午5点半,周泽在博客《“黎庆洪案”的背景究竟是什么?》披露“黎庆洪案”内幕:“黎说,说贵州官场很多人都知道,李军与原贵州省政协主席黄瑶是死敌,而他与黄瑶是老乡,都是开阳的,黄瑶是政协主席,而他是政协委员,他可能吃了黄瑶的瓜落。黎庆洪说,其被抓后,贵阳市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就曾问他究竟给黄瑶送了多少钱,黄瑶究竟给其批了些什么项目。当时,黄瑶还在政协主席任上。黎庆洪被抓一年多后,黄瑶被羁押。而后,黎庆洪又被带到黄瑶专案组去审了三个月。”
28、致歉书
1月6日,周泽发表了《一个刑辩律师的忏悔 ——暨向“黎庆洪案”被告人及其家人致歉书》。
29、限制媒体
开庭前一天1月8日,周泽发博客《黎庆洪案”限制媒体记者旁听?》批评说:““黎庆洪案”1月9日开庭,听说媒体只准人日、新华和央视记者旁听。真的假的啊?公开审理的案件,不让旁听没道理吧?三家中央媒体没采访过被告人亲属、没采访过律师,也没采访过黎庆洪等被告人,难道他们的报道就是抄读一下起诉书的内容,放大一下公诉人的声音?请注意新闻职业的基本伦理啊!”
30、第一份简报
1月8日,伍雷发简报:“参加贵阳黎庆洪等黑社会组织犯罪辩护的律师已经全部到齐。”“大家认识到,本案在法律上简单明了,但在辩护实务上将困难重重。”
31、开庭前一夜
1月9日凌晨零点46分,周泽发博客《“黎庆洪案”今日开庭,韩寒表示将关注》。
“小河一审”一次开庭(2012.1——2012.6)
32、一审开庭
1月9日“黎庆洪案”在贵阳市小河区一四三厂的大礼堂正式开庭。一天庭审,不包括中午和下午两次休庭,在其间的休庭高达六七次,经过一天的努力,法庭的程序始终定在最基本的回避问题上,尽管好几次休庭完之后,法官都迫切的希望庭审马上进入法庭调查阶段,但是,辩护律师们不断地提出异议甚至抗议,程序始终无法向前走动一步。
律师们整整阻击了一整天,名义上是为了被告申请回避权,实际上是冲着管辖权来的。
33、法官迟到
1月10日,开庭第二天,手机信号被干扰,对律师检查增强,并有一台摄像机直接对视律师席。审判人员进入法庭至少迟到了1个小时。
34、驱除三律师
法官一进入法庭,审判长就宣布驳回昨天的回避申请,律师们提出抗议,申请复议,但是审判长毫不理会,径直要求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律师们又纷纷起来抗议,终于,李金星律师被审判长声嘶力竭的命令驱逐出法庭,接下来刘志强律师、杨名跨律师也被驱逐出法庭。周泽、迟夙生、段万金等律师被训诫,法庭混乱。
35、欲驱除被告
在读起诉书的时候,黎庆洪和他父亲不停地指责起诉书的错误,最后审判长甚至下令将黎庆洪父子俩带出法庭,幸好没有成真,如果真带出去的话,那就出大笑话了。
36、律师发言艰难
公诉人读完起诉书后,轮到周泽发言,没想到周泽律师刚一发言,审判长就打断周泽的询问发言,说与本案无关,或已经查明,反反复复四五次,如果此时辩护人一生气说不问了,那正中圈套,周泽律师还是经验丰富,表现出了柔软的坚强,询问了整整一个多小时还没有完毕,最后审判长打断发言,下午庭审结束,明天继续。
37、“三胞胎”证据
12日,两天没有说话的杨金柱律师终于等到了开口的机会,他一张口就被审判长以“与本案无关”的话给截住,尽管被堵截数次,杨金柱律师还是成功地把话题引向了“非法证据排除”上,法庭启动了非法证据调查程序。令人始料不及的是,公诉人做了简单的说明后,迅速拿出三份办案警察的情况说明,这三证据是打印的,打印的内容除签名外,其余一模一样,警察真是让人不可思议!打印的,还一模一样,这在法律上明显是伪证和串供。
38、驱除第四名律师
13日,审判长中断已经开始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律师反对强烈,审判长训诫朱明勇、迟夙生律师。迟夙生律师继续进行激烈抗议,审判长下令将迟夙生带出法庭,二十多名法警便围上前来企图强行将迟夙生律师带出法庭,迟夙生律师情绪激动突然一头栽倒,因为手机信号屏蔽,无法联系外界,二十分钟左右后,律师和部分法警把迟夙生律师抬出法庭送往医院。
39、杨金柱发文声讨
1月13日律坛怪侠杨金柱发文《中国律师吹响揭露贵阳黎庆洪涉黑案真相的集结号》愤怒斥责:“2012年1月的贵阳,杨金柱从事律师26年来见到了一个最无耻的中国刑事法庭:贵阳小河区法院审判黎庆洪等57名被告人的刑事法庭!”
40、19名律师发表公开信
1月14日,19名律师发表了致最高法、最高检的公开信。19名律师是:周泽、杨金柱、朱明勇、陈有西、刘志强、迟夙生、王兴、周立新、李金星、王誓华、杨明跨、曾维昶、王甫、吴鹏彬、张锦宏、张颖、李贵生、高成、钟颖、李修蛟、段万金。
41、荒唐的起诉书
1月15日周泽发表了《“黎庆洪案”起诉书像笑话大全》共列举49条荒唐之处。
42、陈有西撰文批评
1月15日,陈有西律师发表《贵阳黎庆洪案是合法民企被黑打的典型冤案》批评贵阳司法不公开透明审理:“贵阳的公、检、法、政法委,以及更高的决策者,你们倒底怕什么?打黑不是深得民心、受人拥护的么?为什么不敢公开让人民听个明白?”。
43、媒体发声
1月15日《华夏时报》发表《贵州“打黑第一案”重审疑云》一文,质疑“黎庆洪案”。1月16日《南方都市报》发表《“罪恶”文章为黎庆洪案“黑打”张目》
44、吴鹏彬致高法公开信
1月17日吴鹏彬律师发表《致贵州高级法院院长的一封信》。
45、张伦安答记者,周泽反驳
1月17日,贵州金黔在线网站发表了所谓的“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伦安答记者问”一文。当天夜里23点,周泽律师发表《金黔在线的“罪恶”文章是如何出笼的 ——兼对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伦安答记者问的回应》
46、小河案引发争议:
奚正仁:《短评:拯救法治,从一件件个案开始》
周泽:《“罪恶”文章为黎庆洪案“黑打”张目》
《从具体犯罪指控看贵阳公安对黎庆洪一家的“黑打”(一、二)》
朱明勇:《贵阳,你驱逐不了正义的声音》
《贵阳小河法院,一场疯狂的审判》
斯伟江:《黔山点点愁》
王誓华:《见证“小河法院的司法裸奔”》
杨金柱:《黄敏审判长的“与本案无关”可以休矣!》
周立新:《如果没有太阳,律师辨(辩)不出黑白》
王甫:《2012,律师穿越贵阳火线》
刘志强:《敬畏法律——与汉德法官先生商榷》《失控的公权与裸奔的司法》
陈有西:《“汉德法官”的观点为什么基本上是错误的》
北京西山:《汉德法官在转移视线扭转方向》
伍雷:《贵阳的沉沦》
刘洋:《联合狙击,也许是改变中国律师命运有效手段刘洋》
……
47、辞退外地律师
周泽发博《小河法院与律师抢业务?》首次披露了贵阳小河法院劝当事人或家属辞退外地律师。
48、控方证据作假
1月28日,周泽开始在博客上连续发表《莫衷一是“花梨帮”》系列,陆续披露黎庆洪案第一季已经出示过的有关笔录,同时开始揭露控方的假证据。
49、迟夙生谈“黎庆洪案”
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两会”谈“黎庆洪案”。
50、质疑省高院
3月6日周泽发博《“黎庆洪案”最新闻:高院通知宣宣组织本地媒体去看庭审专题片》
51、争取验伤
4月17日,周泽发文《黎庆洪案最新闻》刚接到贵阳市小河法院#黎庆洪案# 审判长黄敏电话,说黎庆洪约见他们,要求做伤情鉴定,让我尽快去一趟贵阳,与他们一起处理黎的伤情鉴定问题。
52、没病历拒绝验伤
4月23日,接到小河法院书记员通知,法院决定于4月27日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今日4月24日,又接到小河法院“黎庆洪案”审判长黄敏法官电话,称黎庆洪要求对其被刑讯逼供的伤情鉴定,贵州省人民医院回复做不了,原因是没有病历资料。
53、证据交换
4月27日上午,小河法院通知部分律师参加了该院“黎庆洪案”合议庭主持的庭前证据交换。审判长表示这次庭前证据交换是根据斯伟江律师的建议搞的。会上,周泽、朱明勇、薛荣民、李贵生等律师作了发言。
54、申请取保
5月2日,周泽向小河法院提交申请,为羁押近四年尚待一审的黎庆洪申请取保。
55、“无良律师”“闹庭律师”
5月19日杨金柱律师发表博文《请问最高院张军副院长:到底是谁在胡说八道》对张军关于“无良律师”“闹庭律师”的说法表示不满。
56、陈光武撰文抗议“闹庭说”
5月27日陈光武律师发表博文《律师“闹庭”趋势将势不可挡——也谈张军在法官培训班的讲话》对张军指责小河等案律师闹庭一说,表示抗议。
57、12位律师被解聘
5月30日,周泽接到接到黎案被告人蔡某的母亲罗女士电话,说其被贵阳市小河法院审判长黄敏通知到法院后告知:蔡某在看守所写了对王誓华律师“解除委托”的通知。周泽披露至此,已有12位被告人亲属委托的律师非正常退出“黎庆洪案”辩护。
58、杨学林“被不用”
6月4日,周泽接到杨学林律师的短信,发博说:“刚接到@杨学林律师 短信,他也“被不用”了。想不通啊,杨学林这样在北海案受到过审判长和公诉人表扬的律师也“被不用”了!
59、非正常退出律师已达21名
6月4日非正常退出黎案辩护的律师已达21名。他们是迟夙生律师、刘志强律师、李金星律师、杨名跨律师、何先武律师、王兴律师、段万金律师、李修蛟律师、曾维昶律师、王甫律师、薜荣民律师、王誓华律师、张锦宏律师、张颖律师、徐天明律师、高成律师、张培鸿、吴鹏彬、周立新、李贵生、杨学林(其中包括被驱逐和被解聘的律师)。”
60、青石首发《贵阳记》
6月7日张磊律师发表《贵阳记(一)》分析了黎庆洪案二十余名律师“被不用”玄机。之后,青石为“黎庆洪案”连续发文50篇,约20余万字。
“小河一审”二次开庭(2012.6——2012.7)
61、多名被告当庭说受到刑讯逼供
6月8日小河法院再次开庭,庭上黎猛、何菊健、蒙祖玖等被告当庭说受到刑讯逼供。其中何菊健在陈述时,审判长要求提供证据,何菊健无法提供,陈有西询问线索,几次被审判长打断,但是陈律师还是坚持问出了一些线索,并要求记录在案。
62、不被录用的律师人数还在增加
6月10日,周泽发文披露,不被录用的律师已经多达26人。
63、杨绍政老师被单位告诫
6月14日贵州大学杨绍政老师发文《我有一种想哭的感觉》说:“2012年6月14月上午贵州大学主管维稳的党委副书记和我所在学院的党委书记就我在网上关于贵阳黎庆洪涉黑案件发帖交换了意见。他们明确地告诉我希望我在敏感问题上不要再发帖了,希望理解学校的难处。”
64、周泽质疑秘密审判“保护伞”
6月15日,周泽发文《秘密审判黎庆洪案“保护伞”的“秘密”》质疑不让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发问,秘密审判黎庆洪案“保护伞”的“秘密”何在。
65、指定律师主动退出辩护
6月18日上午的庭审中,被指定辩护的贵阳律师徐源俊, 6月5日才收到指定辩护函的,根本没有时间阅卷,没有时间准备,继续辩护极不负责任,在征求何菊健的意见后,退出辩护。
66、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违法情况
6月27日。周泽发文《关于小河法院在“黎庆洪案”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违法情况》列举了十项违法之处。
67、漏洞百出
7月1日开始,杨金柱陆续发表《小河案漏洞百出》
之一:被劳教的何东升岂能喝血酒加入“同心会”?
之二:被告人梅芸瑜九岁加入黑社会
之三:罗浩、谭兴顺、李湘波三名被告人在10岁那年同时加入黑社会
之四:正在云南监狱服刑的被告人罗毅出现在开阳县马口磷矿威胁村民
之五:黎崇刚和黎庆洪到底是谁殴打了村民王代伦
68、起诉书瑕疵
7月3日,杨金柱陆续发表《小河案起诉书瑕疵》
起诉书瑕疵之一:两个“胡长江”
起诉书瑕疵之二:两个“梅芸瑜”
起诉书瑕疵之三:“范前菜”是谁?
起诉书瑕疵之四:花梨乡没有花山村
起诉书瑕疵之五:被告人“失踪”
起诉书瑕疵之六:“在逃人员”受审判
起诉书瑕疵之七:两个“龙康”谁是“被告人”
起诉书瑕疵之八:两个“程良静”谁是“被告人”
起诉书瑕疵之九:两个“李相建”谁是“被告人”
69、顾问团、观察团
7月4日,陈有西学术网发布:贵阳黎庆洪等57名被告被控涉黑案法律专家顾问团、律师观察团今天成立。
专家顾问团:江 平 、张思之、贺卫方 、田文昌 、赵长青、 殷爱荪、张千帆 、童之伟、孙笑侠、范忠信、徐昕、李轩
律师观察团:许兰亭、迟夙生、陈光武、吴革、张青松、李宵霖、郭建梅、魏汝久、李金星、杨名跨、刘志强、段万金、王兴、曾维昶、张颖
70、检察官遭黑打
7月7日周泽发文《黎庆洪案:检察官也遭公安黑打》披露钟畅,开阳县检察院监所科科长,张劲松,开阳县检察院公诉科长被"黑打"。
71、部分律师致吴爱英公开信
7月11日杨金柱博客发表《贵阳市“黎庆洪涉黑案”部分辩护律师致司法部吴爱英部长的公开信》。
72、专家顾问团发表声明
7.12《贵阳黎庆洪案法律专家顾问团关于黎案现状的五点声明》
73、斯伟江致张军公开信
7月12日斯伟江发表致最高法院张军副院长:《守土有责:致另一个法律人!》
74、周泽公开辩护词
7月19日周泽发表《满纸荒唐言构陷无底线——黎庆洪案辩护词》,同日,周泽还发表《黎庆洪案,吊诡的附带民事诉讼》。
75、一审宣判
7月23日黎庆洪案宣判,周泽发表《黎庆洪案宣判:刑辩已死》
二审前后(2012.7——2012.11)
76、黄敏感谢新闻媒体
7月24日,周泽《黎庆洪案审判长黄敏感谢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客观报道》
77.新浪删除青石博文
7月23日,名为lvshiyang就新浪删除了青石律师的博客发表《新浪博客容不得历史?》。
78.张思之谈“黎庆洪案”
7月24日,律师文摘第三期沙龙时间:7月24日14:30—17:30地点:教科思创书店,张思之老师谈贵阳黎庆洪案
79.民间呼声
7月25日,晨光斋《民间版答记者问》。
80.纸媒发声
7月30日《财经杂志》发表《黎庆洪涉黑案反思》,作者:谭翊飞
81、梳理案子疑点
7月30日,周泽在博客发表《周泽:就黎庆洪案审判长答记者问答网民问》
8月7日,周泽发表《周泽:就黎庆洪案实体问题答网友问》
8月9日,周泽发表《周泽:就黎庆洪案辩护问题答网问》
82. 不同声音
7月31日,亦忱发表《有关小河案中玩政治、健康力量、敌对势力的粗浅解读》,批评律师搞政治。
83、上诉理由公布
8月6日,周泽发文:“今天上午,本博主会见了被告人黎庆洪,将弄了多日的上诉状给了他,让他签名后通过看守所转递法院。在上诉状中,本博主以黎庆洪的名义提出了十大上诉理由。”
84、预言无二审
8月8日陈光武律师根据“黎庆洪案”前缘后因,断定结果发文《小河案件无二审》。
85、青石再续贵阳记
8月11日,青石开始发表《贵阳续》,前次因为发表《贵阳记》青石博客被封,《贵阳续》发表在新开的博客中。
86、又一铁证
8月17日周泽《#黎庆洪案#:法官妨害作证犯罪又一铁证》一被告人今天给律师提供了一份书证(如图),说开庭前,法院做工作让他拒绝回答律师问题。小河法院刑庭副庭长黄浩给了该被告人这个模版,让他照抄,作为自己不回答律师提问的解释。
87、申请公开开庭
8月19日周 泽、 张 磊、王耀刚、李金星、薛荣民、王兴等律师致信贵阳市中级法院,申请“黎庆洪案”二审公开开庭。
88、约谈
8月21日青石、周泽一同去贵阳市金阳新区的贵州省检察院接受约谈。约谈内容是上周四下午到贵州省检察院控告贵阳市公安局警员杨涛、饶奔、彭荣戎、贵阳市公安局前警员潘立新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检举贵阳市小河区法院黎庆洪案审判长黄敏、审判员唐云、刘建及小河法院刑庭庭长朱从杰、副庭长黄浩等人涉嫌滥用职权、妨害作证犯罪。
89、再次申请开庭审理
8月22日周泽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开庭审理并要求通知证人出庭。
90、枉法舞弊
8月22日和23日两天,伍雷、周泽公布大量小河法院枉法舞弊的笔录和影印证据。
91、检察院电话通报
8月29日下午,贵阳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向周泽律师电话通报了“黎庆洪案”辩护人周泽律师、王耀刚律师、薛荣民律师、张磊律师、李金星律师、王兴律师检举贵阳市小河区法院黄敏等法官滥用职权、妨害作证犯罪,以及周泽律师、王耀刚律师、张磊律师控告贵阳市公安局民警潘立新、杨涛、饶奔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犯罪的处理情况。
根据贵阳市检察院工作人员的通报,贵阳市公安局民警潘立新、杨涛、饶奔等被控告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问题,以及小河法院法官滥用职权的行为,已分流给贵阳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查处,小河法院法官被检举的妨害作证问题,已转由贵阳市公安局查处。
92、黄陆兵回忆
8月30日,周泽博客公布了黄陆兵回忆被抓和审讯时受到的诬陷和侮辱的文章,《痛苦的回忆 卑鄙的报复》
93、 二审决定不开庭
8月31日,周泽接到贵阳中院“黎庆洪案”二审合一庭法官戴峥嵘电话通知,称合一庭认为小河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如果有新的辩护意见,请在9月6日前提交书面辩护词。
94、抗议二审不开庭
9月5日童之伟教授在个人法律博客上发表《立此存照:对黎庆洪案二审不开庭的抗议》
95、游行申请
9月5日周泽、李金星、张磊向贵阳市公安局递交《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
96、伍雷致赵克志公开信
9.2和9.5伍雷发出两份《就贵阳黎庆洪案给贵州省委赵克志书记的第二封公开信》
97、游行申请不予许可
9月8日下午16点左右,贵阳市公安局的三位警官来到周泽律师与张磊律师下榻的酒店,就两名律师申请组织30人游行示威的问题,向申请人送到了集会游行示威不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称,两位律师申请集会游行示威“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故决定不予许可。
98、寄出二审辩护词
9月8日王甫律师寄出二审辩护词,并加按语于《我们曾追求公正》中,做了四点说明。
99、复议申请
9月9日周泽、青石递交《不予许可集会游行示威行政复议申请书》。
100、公布真相
9月13日,周泽发表《黄敏法官是这样对黎庆洪的非证据线索及证据进行审查的》一文,披露黄敏法官渎职。
101、不予立案
9月14日下午 4点,周泽接到该李姓工作人员电话,说反渎职侵权局的L处长要对本博主进行电话答复,让本博主接听L处长的电话。然后,由本博主与L处长通话。L处长表示,检察院已经决定对各位律师的检举、控告不予立案,如果不服,可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10日内向贵阳市检察院申请复议。不予立案通知书会在随后邮寄送达。
周泽在博客中表示:不予立案,作为检举、控告人,不服是肯定的,申请复议是必须的。尽管,没用是注定的。
102、二审宣判
9月19日二审宣判:黎庆洪及其弟黎猛“涉黑”等罪,被贵阳中院全部维持,刑期各减一年。刑期14年的黎庆洪及其无罪的“黑老二”父亲黎崇刚,因不断抗议法院配合黑打,二审不开庭黑审枉判,被强行带离法庭。愤怒的黎庆洪将法院一门踢坏。
103、飞来横祸
被追诉的金华,在领取贵阳中院维持对其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开车回家途中,出车祸被撞死。
104、竭尽全力
二审宣判后,周泽发博表示:“鉴于“黎庆洪案”存在的重大冤情,作为贵阳老乡,我将为本案含冤的被告人进京申诉、上访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105、斯伟江再次发文
9月23日,斯伟江律师发表《人世间》。
106. 不予受理
10月8日,在法院下班之前,周泽律师赶到贵阳市乌当区法院,领取了其与张磊律师起诉贵阳市公安局不予许可二人申请30组织名法律人游行示威的行政裁定书。乌当法院裁定对二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107、答谢
10月23日周泽《对“黎庆洪案”关注者、襄助者的一点交待兼答谢》
108、周泽敦促催亚东引咎辞职
10月29日,周泽再次发表公开信《敦促贵州省政法委书记、贵州省公安厅长催亚东引咎辞职书》
109、再回贵阳
11月6日周泽发文《黎庆洪家最大的罪恶》述:“日前去了趟贵阳,为‘黎庆洪案’申诉的事。期间与黎庆洪亲属一起探视了已被终审判决的黎庆洪及其弟黎猛。二人均表示,要坚决申诉。同时,还见了“刑满”获释的多位被告人,他们也表示对判决不服,说贵阳两级法院的判决不符合事实。”
(申诉待续)
2012.12.20于京城海淀
附:补充、修改意见:
1、王兴:
13、没有起诉至中院这一环节,起诉至小河,然后开庭时法院宣读了一个指定管辖裁定;38,审判长警告迟律师,后黎庆洪情绪激动,审判长安抚黎时,刘姓审判员宣布将迟夙生律师带出法庭;40、1月14日上午,因被告人黎猛当庭解除辩护人迟夙生(已被驱逐)、王兴,法庭在休庭两次合议后于下午宣布休庭。
2、甘元春:
我补充一个案外花絮,可以反映贵州司法的另一面:2012年6月8日,在黎庆红案最后一轮开庭,由贵州省政法委决定,另一个敏感案件也是同一天开庭审理。该案是遵义市中院刑庭在仁怀市法院开庭审理的蒋懿故意杀人案,@甘元春律师 和@胡益华律师 共同为死者宋显富家属的附带民事诉讼提供法律援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律师在举证过程中,提供被告人杀人过程的视频(公安称全路段23个摄像头都是坏的),法庭竟然将两位律师和当事人(死者之妻)驱逐。斗争约半小时后,法庭将律师和当事人请回法庭。贵阳小河法庭外的张颖等律师(当时他们无法进入法庭旁听黎庆红案)获悉后,前往遵义支援。次日,我与胡益华律师结束蒋懿故意杀人案庭审后,赶到贵阳小河法庭外声援,同样未能参加旁听。遭到一便衣女警用摄像机拍摄,我马上用手机对其反拍摄,吓得她给领导汇报:“。。。他们居然敢拍我。。。”
3、迟夙生:
补充一:开庭之初为了限制自由旁听,派贵阳机关人员旁听占座位,所有官方组织占座位的人员享受免费盒饭待遇。
补充二:2012年1月12日该案休庭后,小河区人民法院张姓副院长举办没有媒体参加的秘密新闻发布会,后发布了有损我名誉的言论,我在微博中表示要求公布全部庭审录像并表示将对张姓副院长起诉。
补充三:黄敏审判长违反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作为办案人在案件没有生效之前举办新闻发布会发表了与案件直接有关的言论。
4、周建平:
补充,在小河法院非法驱逐四名律师时,全国各地数十名律师星夜兼程赶赴贵阳,“驱逐一个、补充两个、追补四个”
5、王誓华:
“还乡团”被驱逐的律师又被请回来。
6、杨学林:
我的当事人当庭要求把我找回来。